阿拉山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(试行)
| 招商引资政策 |2016-02-24
阿拉山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(试行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快阿拉山口市建设步伐,促进市域经济的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(体)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自然人以及其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,结合本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资源、市场、产业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一律开放,投资者可以以合作、合资、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,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第三条鼓励投资的领域:
㈠贸易仓储物流;
㈡进口油气、矿产品、木材等资源加工;
㈢进出口农副产品深加工;
㈣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;
㈤纺织、建材;
㈥机械加工制造;
㈦新能源产业;
㈧民族特色产品加工;
㈨生物技术;
㈩金融服务;
(十一)会展经济;
(十二)旅游、文化;
(十三)教育、卫生等社会事业;
(十四)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、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投资领域。
第四条设立阿拉山口市企业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(以下简称企业专项扶持资金),用于扶持企业建设经营发展。
第五条除本规定外,凡是国家、自治区、新疆贫困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,在本市均适用。
第二章土地方面
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—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、5000万元—1亿元(含1亿元)、1—2亿元(含2亿元)及2亿元以上,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项目,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%、60%、80%、100%的比例,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。
第七条工业项目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之日起,第1—5年、6—10年分别依照足额缴纳土地租金总额100%、50%的比例,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。